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0931-7845999 工作日:8:30-17:30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动态  
租房新政策,中介新规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的要点解析
浏览次数:394 字号:[大][中][小]

2025年7月2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住房租赁行业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新阶段。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经营主体、资金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尤其对房产中介机构(包括经纪机构、网络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业务模式调整与合规要求。本文将通过梳理《住房租赁条例》的核心条款,分析其对中介业务模式的影响,剖析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条例规定的中介机构经营规范

1.1基本条件

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

1.2从业限制

开业信息需公示并报备,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应当备案,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经纪机构从业,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第二十二条)。

1.3租赁信息真实并应核验

提供中介服务时,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出租人需出示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人需提供身份材料(第九条)。

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线上线下保持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第十六条)。

发布房源信息前应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第二十三条)。

1.4合规要求

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第二十三条)。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1.5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十七条)。

1.6业务操作红线(第二十五条)

①问题房源中介:不得为不符合建筑、消防等标准的住房,或为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为人数上限、人均面积不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经纪机构需要对于租赁房屋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核实: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②资金代收代付: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③无权代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1.7中介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监管

网络平台需核验发布者身份,对虚假信息采取删除措施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第三十六条)。

1.8租赁合同备案

出租人应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且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备案费用。若出租人未备案,承租人可自行办理(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第二十七条)。因备案为行政管理要求,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公共服务享受(如政策支持、同权待遇)(第十三条)。因此经纪机构需要注意该义务的履行。

1.9风险提示义务

新规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且该些情形极易造成争议,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经营合规,减少租赁合同争议,建议经纪机构对该些风险进行提示:

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这对出租人主张扣除押金提出了较高的证明要求(第十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第九条)。

出租人解除合同时须提前通知,并留出合理腾退时间;禁止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驱离(第十二条)。

1.10资金监管与收费方式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并通过该账户收支租金(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六条)。这对经纪公司主张中介费提出了较高的证明要求。

1.11监管机制与创新措施

政府定期公布区域租金水平,监测市场波动(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互通(第三十条)。对于学区房、公司营业场所、个人所得税缴纳等事项,监管更加严格。

建立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三条存在对经纪机构进行动态核查、年度审查的可能。

1.12《条例》规定的中介机构经营责任

责任主体

违规类别

具体违规情形

处罚措施

《条例》

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资质能力不达标

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40条

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信息报送与公示违规

1.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3.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4.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5.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6.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1条

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房源信息违规

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2条

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个人信息违规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2条

住房租赁企业

资金监管违规

1.从事转租经营未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

2.未按规定通过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拒不改正的,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3条

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

业务违规

1.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

2.为不符合建筑、消防等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3.为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4.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5.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6.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7.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8.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44条

经纪机构

人员违规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45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

未核验违规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46条

二、对中介业务影响分析

2.1服务流程调整

2.1.1合同订立与备案流程嵌入

中介机构需在服务流程中增加合同备案环节,协助客户准备材料、指导备案操作,确保合同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上传至管理服务平台。对于未备案合同,需提示客户可能面临的公共服务限制风险

2.1.2房源核查与信息披露流程强化

中介机构需增加房源实地查验、权属核查、合规性审查等前置流程,确保房源符合建筑、消防装饰装修等强制性标准。同时,建立房源信息发布、更新、下架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2.1.3资金流转流程重构

传统“代收代付”环节被取消,中介机构转为撮合服务,租金、押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结算。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业务,需协助设立资金监管账户,规范资金流向。

2.1.4争议处理与风险提示流程完善

中介机构需增设合同履行、押金返还、维修责任等争议处理指引,协助客户优先协商、调解,必要时引导仲裁或诉讼。同时,明确风险提示义务,防范因流程瑕疵引发法律责任。

2.2收费方式变革

2.2.1佣金收取模式调整

传统“租金贷”“押一付三”等模式面临严格限制,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佣金收取需与撮合服务直接挂钩,按服务完成节点结算,避免与租金、押金混同。

2.2.2服务费与增值服务创新

中介机构可开发合同备案、房源核查、搬家协助等增值服务,按项目单独收费,提升服务附加值。需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防止“隐性收费”“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同时在确认收费标准前,咨询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收费不违法。

2.3业务边界与风险防控

2.3.1职能边界厘清

经纪机构、网络平台仅限于信息撮合、居间服务,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租赁经营等业务。住房租赁企业需依法登记,承担房源管理、资金监管等主体责任。

2.3.2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中介机构需建立房源合规、客户身份、合同履行、资金流向等多维度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合规意识和操作能力,防范因操作失误引发法律责任。

对中介业务的合规建议

3.1流程合规

嵌入合同备案、房源核查、资金监管等合规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每一环节均有合规指引和操作规范

3.2信息合规

强化房源信息核验、发布、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一致,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客户投诉或行政处罚。

3.3资金合规

严格区分经纪服务与租赁经营,杜绝代收代付,住房租赁企业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所有租金、押金收支均通过监管账户完成,留存完整流水记录。

3.4信用合规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账,定期自查信用状况,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升级。

3.5风险提示

加强客户风险提示,明确合同备案、资金结算、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法律后果,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流程瑕疵引发争议。

3.6员工培训

定期组织条例解读、合规操作、风险防控等专题培训,提升团队合规能力,确保全员知法、懂法、守法。

3.7争议处理机制

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优先协商、调解,必要时引导仲裁或诉讼,减少因争议升级导致的法律风险。

3.8典型操作流程指引

3.8.1合同备案操作流程

指导客户准备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合同文本等材料;

登录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填写备案信息,上传材料;

确认备案成功,保存备案回执,纳入客户档案管理

3.8.2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流程

住房租赁企业向银行申请设立专用资金监管账户;

向主管部门备案账户信息,接受定期检查;

所有租金、押金收支均通过监管账户完成,留存完整流水记录

3.8.3房源信息核验流程

实地查验房源,核查权属、用途、合规性;

采集房源照片、视频,录入信息系统;

定期复核房源状态,及时更新、下架不合规房源

四、结语

《住房租赁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住房租赁市场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新阶段。对于房产中介机构而言,条例不仅带来业务模式的深刻变革,更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和风险防控标准。中介机构唯有紧跟法规步伐,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合规管理,提升专业能力,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严格的监管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客户和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建议行业主体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完善内部合规体系,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在线留言